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6號
105年度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選任辯護人王瀚誼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51
4、14955、17887、20171號)、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24479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6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犯多起詐欺犯行,前亦有詐欺犯罪前科,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經覓保無著,經參酌被害人眾多及被害金額等犯罪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又於同年11月1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年月24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及審閱本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加重詐欺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亦仍存在,再斟酌其犯罪情節、資力等因素,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達到與羈押相同之目的,本件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本件已無羈押原因而請求撤銷羈押云云,然本件被告於短時間內即犯多達90次之詐欺犯行,其前所涉犯之詐欺犯罪亦為利用網際網路而犯之,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至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審酌本案尚未審結,被告前又經覓保無著,暨目前之訴訟進程,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白梅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