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40平方公尺乘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21,000元,核定為4,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秀貞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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