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上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琦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合計18,32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