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44號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被告所簽訓練及服務合約書第14條(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兩造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現既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向本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