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51號聲請人甲○○
乙○○○
共同指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3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