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帝宇汽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被告郡馬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原告應於被告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同時,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交付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交付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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