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帝宇汽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馬汽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0,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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