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乙○○
丙○○前二人共同代理人戊○○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聲請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參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