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27號原告益豐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零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