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辛○○
丑○○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子○○
寅○○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癸○○
號己○○甲○○
128號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關於「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關於「更正內容」欄內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由如附表所示明顯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俞文附表┌──┬────────┬─────────┬────────┐│編號│判決書記載位置│原記載內容│更正內容│├──┼────────┼─────────┼────────┤│一│事實及理由欄第4│面積1820平方公尺│面積1280平方公尺│││頁倒數第11行│││├──┼────────┼─────────┼────────┤│二│事實及理由欄第11│面積1820平方公尺│面積1280平方公尺│││頁第3行│││├──┼────────┼─────────┼────────┤│三│附表一編號1繼承│ 賴文杉 │庚○○│││人│││├──┼────────┼─────────┼────────┤│四│附表二編號1繼承│賴文杉│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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