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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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告寅○○
卯○○○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
湯其瑋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
己○○子○○岳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丑○○
辛○○丙○○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72元,原告僅繳納90,100元,尚不足55,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