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燕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燕芬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黃怡瑜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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