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霆被告徐柏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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