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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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8日上午10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5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繳款記錄查詢表、就
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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