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41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52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4020元)。
二、請提出原告保車之修理費統一發票影本,並按零件材料、烤
漆鈑金及工資等項目詳列各項費用。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