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2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正(含強制險及大社
社區石柱修繕費),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10月10日
給付貳萬元,餘額陸萬元自同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
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