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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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原告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原告 巫文芳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田林智偉林智揚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
(一)第二項上訴聲明:原審不利上訴人部分:274萬1,762元。
(二)第三項上訴聲明:土地價金321萬3,773元+房屋價金15萬5,900元=336萬9,673元
(三)以上二項合計:274萬1,762元+336萬9,673元=611萬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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