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58號聲請人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
號7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4年3月26日起展延至民國94年9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就任為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3年度司字第179號准予備查,惟稅捐單位迄今尚未核定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聲請人曾多次聲請展延,最近一次本院以93年司字第138號裁定展延至94年3月25日,有卷可稽。惟現清算期限屆至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尚未全數核定,爰聲請展延6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94年3月26日起展延至94年9月25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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