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附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3年度桃交簡字第2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