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4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3年9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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