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婷選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瑞婷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陸仟元及履行如附表一所示負擔。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蔡瑞婷明知附表二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係附表二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指定使用於附表三所示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蔡瑞婷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故意,自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街○號「BOX服飾」店內,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欲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9年1月21日13時40分許,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仿冒商品。
二、案經美商史塔西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瑞婷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委託之事務所及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物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查獲現場照片可佐。又本案乏購買者證述及其他積極事證,而難逕認被告已賣出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之衣服,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亦僅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事實。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本案事證明,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係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分別同時侵害附表二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將仿冒商標商品堆疊陳列於賣場不大之單一店面,侵害商標權之程度,應低於上網陳列之方式)、侵害之商標權人數、真品售價、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及被告之素行(詳前科表)、教育、健康、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均涉個人隱私,詳卷附資料及筆錄)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
㈠、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除本案,無其他前科),素行尚屬良好。本案事發後迄今已1年餘,並無偵審中另案,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㈡、然被告所為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考量被告工作、經濟、家庭狀況(詳卷),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公庫如主文所示金額,暨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予告訴人(即履行本院110年智簡附民字8號判決,被告應給付予各原告之金額)。
㈢、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規定。為此,被告若不履行前揭條件,檢察官參酌實際情形,得依上開規定,決定是否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卓榮杰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蔡瑞婷應將「本院110年智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給付之金額」││,給付予各該原告(詳如下):││1、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史塔西公司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附表二│├─┬──────────┬────┬──────────┤│編│商標名稱│商標審定│商標權人││號││字號││├─┼──────────┼────┼──────────┤│1│Supreme│00000000│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2│MonogramDoubleC│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Device││公司(未提告訴)│├─┼──────────┼────┤││3│CHANEL(墨色)│00000000│││││││├─┼──────────┼────┼──────────┤│4│ChampionLogo│00000000│HBI品牌服裝公司(未│││││提告訴)│├─┼──────────┼────┼──────────┤│5│GG│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司(未提告訴)│├─┼──────────┼────┼──────────┤│6│TrefoilVersion5│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已│││(devicemark)││提告)│├─┼──────────┼────┤││7│adidasVersion3(│00000000││││stylizedwordmark)│││├─┼──────────┼────┼──────────┤│8│STUSSY(stylized)│00000000│美商史塔西公司(已提│││││告)│├─┼──────────┼────┤││9│SSODevice│00000000│││││││├─┼──────────┼────┼──────────┤│10│FILA(LOGO)(彩色)│00000000│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未提告訴)│└─┴──────────┴────┴──────────┘┌────────────────────────────────────┐│附表三│├─┬──────────┬───┬───────────────────┤│編│扣案物品│數量│備註││號│││(新臺幣)│├─┼──────────┼───┼───────────────────┤│1│仿冒Supreme商標衣服│445件│⑴、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詳警卷28至30頁)。│││││⑵、鑑定結果:│││││①商標權人所製作之衣服、褲子僅有上開│││││對照圖中真品所示之款式,且並未授權│├─┼──────────┼───┤蔡瑞婷製作「Supreme設計圖」之相關││2│仿冒Supreme商標褲子│53件│商品,本次查獲之衣服、褲子皆非商標│││││權人製作。鑑定結果認本次查獲物品為│││││仿冒品。│││││②真品市價:衣服每件約960元,褲子每│││││件約3840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63│││││0720元。│├─┼──────────┼───┼───────────────────┤│3│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46件│⑴、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詳警卷34頁正反面│││││、37至38頁)。│││││⑵、鑑定結果:│││││①本案扣案物經鑑定均係品質粗劣之仿冒│││││品無誤。由下列各點可確認該批查扣證│││││物,確屬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無誤:│││││⒈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⒉商品品質其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⒊欠缺原廠商品之來源證明、發票及精│││││緻包裝。│││││⒋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文字或圖樣)。│││││②真品市價:衣服每件約2萬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292萬元。│├─┼──────────┼───┼───────────────────┤│4│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763件│⑴、HBI品牌服裝公司委任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明書、真品與仿品對照│││││圖、鑑定報告(詳警卷19至23頁)。│││││⑵、鑑定結果:│├─┼──────────┼───┤①經檢視該批商品,其品牌LOGO與原廠均││5│仿冒Champion商標褲子│20件│不相同,為仿冒品無訛。│││││②真品市價:上衣每件約2,180元,短褲│││││每件約1980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0000000元。│├─┼──────────┼───┼───────────────────┤│6│仿冒GUCCI商標衣服│69件│⑴、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詳警卷51頁)。│││││⑵、鑑定結果:│││││①茲經貞觀法律事務鑑定結果,基於下述│││││理由,確認該批商品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無訛:│││││⒈經查,該批短袖上衣商品領口位置處│││││所附加之品牌主要標籤及吊牌顯與原│││││廠真品應具備者不相符。│││││⒉再者,該批短袖上衣商品腰際縫線位│││││置處所附加之產品資訊標籤亦與原廠│││││真品不符。│││││⒊商品來源不明,且該批商品製工品質│││││粗糙,顯與原廠真品之優良商品品質│││││不相符。│││││②真品市價:短袖上衣每件約14715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0000000元。│├─┼──────────┼───┼───────────────────┤│7│仿冒adidas商標衣服│65件│⑴、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詳警卷49頁)。│││││⑵、鑑定結果:│││││①茲經貞觀法律事務所為商標鑑定結果,│││││基於下述理由,確認該批商品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無訛:│││││⒈經查,該批短袖上衣商品內側腰際縫│││││線位置處乃欠缺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籤及品牌授權防偽│││││標籤。│││││⒉經查,該批短袖上衣商品亦均漏未附│││││加原廠真品之品牌專用吊牌及產品資│││││訊吊牌。│││││⒊商品來源不明。│││││②真品市價:衣服每件約1490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96850元。│├─┼──────────┼───┼───────────────────┤│8│仿冒stussy商標衣服│112件│⑴、美商史塔西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詳警卷43頁)。│││││⑵、鑑定結果:│││││①茲經貞觀法律事務所為商標鑑定結果,│││││基於下述理由,確認該批商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無訛:│││││⒈經查,該件短袖上衣商品腰際縫線位│││││置處所附加之產品資訊標籤顯與原廠│││││真品不相符。│││││⒉再者,該件短袖上衣商品領口位置處│││││所附加之品牌主要標籤及吊牌其格式│││││內容經查亦與原廠真品不相符。│││││⒊商品來源不明。│││││②真品市價:短袖上衣每件約1580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176960元。│├─┼──────────┼───┼───────────────────┤│9│仿冒FILA商標衣服│303件│⑴、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詳警卷15至17頁)。│││││⑵、鑑定結果:│├─┼──────────┼───┤①該商品沒有QRCODE防偽標,故判定為││10│仿冒FILA商標褲子│54件│仿冒品。│││││②真品市價:衣服類每件為1180元,褲裙│││││類每件為1580元,合計扣案物品總市價│││││為442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