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呂晟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1 黃玉枝
陳秋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炳燊 被告3 陳茂
陳昆甫
陳昱安
陳慧郡
林麗華
陳彥佑
陳春福
陳春和
陳進通
陳金
羅有志
羅茂榮
羅世奎
陳阿市
陳金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黃玉枝應將宜蘭縣○○鄉○○○段○○○○號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陳秋美應將宜蘭縣○○鄉○○○段○○○○○○○○號土地返還予原告。㈢被告3至被告應連帶將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A3、B3地上物(面積共計327.51平方公尺)拆除,並連帶將前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729萬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2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4,563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萬9,6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一、請求被告黃玉枝返還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部分:查該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7,6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9萬6,165元【計算式:7,600元÷90.22%×510平方公尺=4,296,1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被告陳秋美返還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部分:查前揭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7,6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3萬4,981元【計算式:7,600元÷90.22%×(365.01平方公尺+849.99平方公尺)=1,023萬4,9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3至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A3、B3占用面積(總計327.51平方公尺)部分:查前揭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7,6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萬8,896元【計算式:7,600元÷90.22%×占用面積327.51平方公尺)=275萬8,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29萬42元(計算式:429萬6,165元+1,023萬4,981元+275萬8,896元=1,729萬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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