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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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恭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103年度審訴字第8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恭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898號判決後,上訴人雖於103年12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蓋印本院收文戳記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4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4年4月13日、104年5月13日分別送達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居所及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里0鄰○○00○0號住所時,因未獲晤本人,而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及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沙分駐所,此有該裁定1份及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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