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0號
原告寶順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肆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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