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41號異議人 廖香 受刑人 林順明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明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1年8月15日通知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202號,受刑人林順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0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原以為可辦理易科罰金,檢察官竟不准易科罰金。受刑人林順明於停止羈押後,即積極穩定工作,且家中母親需人照顧,請念在受刑人林順明為初犯,已有改過之心,准予辦理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議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順明已成年無配偶,而異議人廖香係該受刑人之母,並非該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該受刑人全戶基本資料在卷足憑,其對檢察官不准該受刑人易科罰金之指揮聲明異議,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