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行律師
賴安國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 律師
賴安國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嘉典 律師
陳鴻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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