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
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備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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