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897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富鈺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陽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鈺企業有限公司、林陽、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富鈺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