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
相 對 人 佳聯城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之
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