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30日以南縣井警偵字第09810003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携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壹支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具殺傷力之器械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8年7月15日21時2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鄉○○○○路與中正路口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壹支,於路上,
而有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二、上列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在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警訊時之自白。
⑵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具殺傷力之器械壹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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