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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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蔆l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
,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