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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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提撥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上訴人 游昌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提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