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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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全車烤漆。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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