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97年度易字第38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