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884號聲請人 張訓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峻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884號聲請人 張訓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峻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