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962號債權人黎維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門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