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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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宏坤 律師住台中市○區○○街○○號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八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乙○○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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