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325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林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028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納1,440元後,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編號
地號
面積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697㎡
1,697㎡×592元/㎡(參附近同小段1-30地號實價登錄價額)×
1/5×1/3(被代位人林益盛權利範圍)=66,9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270㎡
2,270㎡×592元/㎡(參附近同小段1-30地號實價登錄價額)×1/3(被代位人林益盛權利範圍)=447,947元。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75㎡
175㎡×628元/㎡(參附近同小段31-60地號實價登錄價額)×1/6×1/3(被代位人林益盛權利範圍)=6,106元。
合計
521,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