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32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林益盛

鍾碧蓮

林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028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納1,440元後,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編號

地號

面積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697㎡

1,697㎡×592元/㎡(參附近同小段1-30地號實價登錄價額)×

1/5×1/3(被代位人林益盛權利範圍)=66,9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270㎡

2,270㎡×592元/㎡(參附近同小段1-30地號實價登錄價額)×1/3(被代位人林益盛權利範圍)=447,947元。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75㎡

175㎡×628元/㎡(參附近同小段31-60地號實價登錄價額)×1/6×1/3(被代位人林益盛權利範圍)=6,106元。

合計

521,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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