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 郭書廷 債務人郭 登秋 債務人 黃淑 絹
一、債務人郭書廷、 郭登秋 、黃 淑絹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書廷、 黃淑絹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書廷前於民國93年至97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郭登秋、黃淑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計新臺幣317,168元整,另於民國97年11月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淑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臺幣229,940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3筆,共計新臺幣547,10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書廷自民國102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20,4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郭登秋、黃淑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書廷、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90462│登秋、黃淑│1月1日起││八三│││元│絹││││├──┼───┼─────┼──────┼──────┼───────┤│002│新臺幣│郭書廷、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9940│淑絹│1月1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書廷、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0462│登秋、黃淑│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絹│││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書廷、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9940│淑絹│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