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10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郭徐秀齡 被告 鄭凱宇
游明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昌儒
楊采諭 被告 劉文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金堂
陳蜜蘭 被告 王維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春
鄭貴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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