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19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92年度司字第359號呈報清算人卷、本院95年度聲字第941號卷查核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19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