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88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失蹤人口報案資料。
二、被告現在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三、被告娘家地址。
四、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