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即被告 邵逸夫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羈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邵逸夫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案被告邵逸夫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以原審判決雖對伊量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但伊至今已被羈押逾九個月,且伊犯罪後已有自首,態度良好,主觀上並無逃避刑責之意圖,被羈押期間,亦知伊母罹患嚴重癌症,伊更不可能逃亡而棄母於不顧,伊應已無再羈押之必要等情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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