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鄭通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通野於民國94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元,約定自94年05月31日起至101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3月13日止累計54,071元未給付,其中50,548元為本金、2,539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通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2月22日止累計33,637元未給付,其中32,624元為消費款、759元為循環利息、2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通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3%│││50548││3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鄭通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624││2月2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