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賴文章 相對人 戴自強
胡念欣 胡枝梅 胡枝美 胡淑枝 胡枝淑 胡秀美 胡秀蘭 葉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0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債務人 胡乙女 於100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戴自強、胡念欣、胡枝梅、胡枝美、胡淑枝、胡枝淑、胡秀美、胡秀蘭、葉秀麗,經本院101年1月9日中院彥家繼字第3335號函覆,上繼承人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聲明限定繼承,故胡乙女之遺產應由戴自強、胡念欣、胡枝梅、胡枝美、胡淑枝、胡枝淑、胡秀美、胡秀蘭、葉秀麗繼承,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戴自強、胡念欣、胡枝梅、胡枝美、胡淑枝、胡枝淑、胡秀美、胡秀蘭、葉秀麗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胡乙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葉秀麗、債務人胡乙女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8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8月1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胡乙女、葉秀麗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而相對人葉秀麗邀債務人胡乙女為連帶保證人於99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2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8月18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葉秀麗自100年11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40,9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家事法庭函文、繼承系統表各1件(均影本)、戶籍謄本11件、除戶謄本2件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豐東││849│建│1,207.61│155/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46│臺中市豐原區豐│住家用│9層:59.83│陽台:│全部││││東段84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59.83│16.18││││├───────┤9層││雨遮:│││││臺中市豐原區南│││1.58│││││陽路196號9樓之│││合計:│││││5│││17.76││├─┴──┴───────┴────────┴──────┴─────┴────┤│共同使用部分:豐東段947建號;面積2685.83平方公尺,持分1641/100000,含停車位編││號42;權利範圍:634/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