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忠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竊盜未遂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633號、101年度易字第462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補充「(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王忠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9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3376號│年度偵字第21319號│年度偵字第213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33號│101年度易字第462號│101年度易字第4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7日│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33號│101年度易字第462號│101年度易字第4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10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日期│(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409號│年度執字第5498號│年度執字第54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