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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