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3聲 請 人4即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000000007上列聲請人即清算管理人因債務人 周麗貞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8件所製作之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管理人於107年10月29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11理 由012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13,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14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15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16、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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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周麗貞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18序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19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作20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等21語。查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22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23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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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5官提出異議。
26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27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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