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淑賢 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計算書,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計算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再者本件債務人郭淑賢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因於106年4月17日逕行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單質借,處分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此舉顯已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規定不免責之情事,併此敘明。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