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朱勇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朱勇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20日止累計新台幣(下同)47,202元未給付,其中43,955元為消費款;2,043元為循環利息;1,2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611號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勇憲│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081元││12月21日││7.0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朱勇憲│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22元││12月21日││11.54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朱勇憲│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952元││12月21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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